南都訊 記者裘萍 售樓時承諾的大草坪怎麼不見了?窗戶怎麼正對著垃圾站?針對類似這些由公建配套不明晰“惹的禍”,廣州擬出台《廣州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規定》)予以規範。今後小區公建配套要寫進購房合同,開發商想改小區配套須徵得已購房業主同意。
  很多人買樓是衝著配套去的,住進去後才發現開發商把規劃改了,由此引發的投訴不在少數。對此,《規定》明確,規劃部門在組織編製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項目應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名稱、規模和設置要求等,並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土地出讓時,國土部門應在賣地合同中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併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清單。
  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設施類型、規模和建設時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在取得規劃部門和(配套設施)接收單位同意,且不改變規模的情況下,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徵得已售房屋購買人的同意。
  為了自家樓好賣,有些開發商在售樓時又“淡化處理”了一些類似垃圾站等厭惡型設施。《規定》明確,房屋預售時,開發商應在銷售現場公示已標註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位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或者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圖的公示圖,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清單。房屋預售、銷售合同中應當明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位置、規模,並將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或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圖作為預售、銷售合同的附件。
  違者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不予辦理該建設單位的資質年檢和開發項目手冊備案。
  《規定》僅針對新建住宅小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和保障房項目),不適用於已建成的住宅小區。  (原標題:賣樓不說小區配套 罰款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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